台湾大学的法律研究生要读几年?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学则

99.03.24修正第三条及第十一条

99.06.23 98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临时系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以下简称本系硕士班)学生课程、指导教授之洽请、学位考试、外文能力要求等事务,除本校另有规定外,依本学则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课程

第二条 最低应修学分

本系硕士班学生最低应修学分为二十四学分。但非U 字头之学士班课程学分、第二外国文学分、外国文法学名著选读学分及硕士论文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三条 学分修习限制

本系硕士班学生第一学年每学期至少应修习四学分。

本系硕士班学生修习其所属组别学分不得少於十二学分,修习其他组别学分不得少於八学分。毕业所需二十四学分,包含本组至少十二学分,他组至少八学分,均由系方自行认定。

学分所属组别如有疑义时,由授课教师决定。

第四条 外所学分之修习

本系硕士班学生修习法律学院以外之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六学分。但与论文相关并经指导教授同意,可例外承认至八学分。

第三章 指导教授

第五条 指导教授之洽请

本系硕士班学生应洽请其所属组别之任课教授为指导教授,论文题目应为指导教授专攻或其专攻相关之领域。

本系硕士班学生若洽请其所属组别以外之教授为指导教授,应叙明理由,并经指导教授及院行政会议同意。於其论文题目决定后应送院行政会议,学位考试之口试委员应至少一位为原属组别之教授。

每学年每位教师指导之本系硕士班学生以五人为上限。但情况特殊有超收之必要者,应先经院行政会议同意。

第六条 兼任教授之洽请

本系硕士班学生延请兼任教师担任指导教授者,应同时延请本系专任教师***同指导;如未延请专任教师***同指导者,应提出申请书,叙明理由,并经院行政会议通过。

本条适用於94年11月16日前仍未正式向本系申报已选定指导教授之本系硕士班学生。

第七条 洽请指导教授之期限

本系硕士班学生最迟应於入学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申报指导教授及论文题目。

违反前项规定者於申报指导教授日起算一年后,始得提出学位考试。

本条适用於96学年度起入学之学生。

第四章 学位考试

第八条 学位论文之撰写

本系硕士班学生学位考试应提出论文。并应於学位考试前举办论文研讨会。

本系硕士班学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语文撰写论文时,应经课程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缴交中文摘要。

第九条 发表论文

本系硕士班学生於提出学位考试申请时,应同时缴交法律学院各中心、研究中心或其他单位公开举办之学术研讨会,或有审查机制之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之证明文件。

本系硕士班学生於校外单位公开举办之学术研讨会发表论文,如经院长或指导教授认可者,亦得计入。

本条适用於94学年度起入学之硕士班研究生。

第十条 学位考试委员

本系硕士班学生学位考试应延请考试委员三至五人,指导教授应於口试前两周提出学位考试委员名单。

第五章 外文证明及学分修习要求

第十一条 外文证明

94学年度起入学之本系硕士班学生於毕业前应择一提出本条所订之外国语文能力证明文件,该外国语文最低标准如下:

托福测验(TOEFL) IBT- TOEFL成绩90分或CBT- TOEFL成绩250分、或纸笔测验成绩600分、国际英文语文测试(IELTS)成绩6.5分、初级德语检定考试(ZD)证书、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本语能力测验N2以上、法语鉴定文凭(DELF-DALF)中级B1、法语能力测验(TCF)B1。

前项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本语能力测验N2以上之规定,适用於民国99年7月后始参加日本语能力测验之学生。

第十二条 外文学分修习要求

本系硕士班学生於毕业前除应提出前条外国语文能力证明外,应修习本系开设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学名著选读等课程一学年,各学期成绩均应达七十分。但选修英美法学名著选读者,以提出托福测验成绩或国际英文语文测试(IELTS)成绩证明且达前条标准者为限。

於大学部时曾修习本系开设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学名著选读课程,且各学期成绩均达七十分者,得视其修习学期数予以抵免,但至多以抵免二学期为限。

第十三条 外文学分及证明

本系硕士班学生於毕业前已修习德文或日文法学名著选读之课程达四学期且成绩均达七十分者,视为已取得毕业外文证明及符合外文学分修习之要求。

符合前项规定者,不适用第十一及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外籍生外文能力要求排除条款

本系硕士班外籍正式生不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学则经系务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