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具体工作由同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鼓励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二)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障事宜;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

(四)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六)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确 认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第十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确认。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申报见义勇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第十三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报请省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