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广告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
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从法律定义来看,我国《广告法》仅仅调整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政府广告及分类广告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应当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但是,以公益广告的方式进行商宣传,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1] 我们认为,以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也应当由《广告法》调整。《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定义中的“媒介与形式”,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商品的标签以及附着于商品上的包装装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上”的表示,与广告还有所不同;该法第9条还规定了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说明书、在经营场所雇佣他人进行的诱导,在经营场所对商品所作的文字标注、说明、解释,新闻媒体的有偿报道,等等,这些与《广告法》上所说的广告也有所不同。
在法律适用上,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据《广告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广告中的演员对广告作不实表示,消费者可否依据《广告法》追究演员的民事责任?[2] 有人认为,《广告法》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不应当依照《广告法》追究演员的责任,我们认为,演员如果在广告的发布中有过错的,应当与广告发布者***同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广告的发布者发布广告的方式不当,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仅仅制作了虚假广告,没有发布,依照《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广告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处罚。此外,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广告法》并未对主体民事责任的大小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还必须援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广告法》必须与其他法律配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