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之后,儿媳妇有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法律上,赡养义务本不包含儿媳妇和女婿

这么说,很多人会很意外,但是事实上,赡养义务其实法律上简单来说是,自己爹妈自己管,我们来看看具体条文规定,就会明白。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那么这里的成年子女具体是哪些范围呢?

谈到这个问题,就要科普下,我国法律上,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判定。

第一种,就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包括大家通常理解的婚生子女和父母关系。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父母。

第二种,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也就是说,以上父母和子女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正常办理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存在子女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的。

但是并没有包括女婿和儿媳妇。放在本问答中,也就是老人的儿子是不是还在世,其配偶也就是儿媳妇对于公公婆婆,也就是男方的父母,本来就没有赡养义务。

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

为什么说法律鼓励呢?那是因为民法典对于丧偶儿媳照顾公婆,是明文规定了类似的奖励政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条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来,本没有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对对方父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有机会能够获取到更多的遗产的。

法律上,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女婿和儿媳妇本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由于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为什么说有机会获取到更多遗产呢?除了和被继承人本身财产实力有关以外,另外,毕竟自然继承的法律效力是排位到遗嘱后的。最终遗产的分割,在有遗嘱的情况下,还是会尊重遗嘱决定,在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是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就不重要,毕竟他甚至可以把钱捐献给陌生人。

但是话说转来,相信儿媳妇好好照顾,公婆真有遗产,也不至于亏待。

人的感情很难用法律条文诠释

其实亲情本身,是很难完全用法律条文去诠释的。

法律在这个社会里,本身起到的就是一个兜底的作用,也就是最基础的规范。但是做一个有追求的人并不是说仅仅不犯法就行了。

儿子去世了,儿媳妇还要不要赡养公婆,更多取决的是公婆本身和儿媳的关系和双方的品质。

如果双方本善良,相处多年,感情深厚,本一个不幸死去孩子,一个失去爱人,互相照顾,互相安慰,儿媳妇自然也愿意照顾好公婆,公婆也自然有能力情况下,会肯帮助儿媳。

这也是为什么,结婚后的夫妻,大多数都是一起照顾彼此的父母,因为爱屋及乌,你爹妈也是我爹妈。

但是如果本关系就水火不容,本就无法勉强,法律上,很多父母和子女关系不好,子女不愿意赡养。

即使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是,因为仇恨和种种缘故,子女也最多因为法律规定,被起诉后心不甘情不愿的给父母抚养费,也做不到真正的关心,实在的照顾。

说这么多,是想说,凡事有因有果,法律上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公婆,情理上,要不要照顾,看的是双方的关系和彼此的良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