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果有人或者部门违宪该怎么办?

我国不允许宪法审判,即宪法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必须根据违宪行为所触犯的具体实体法律进行裁判。

违宪(Unconstitution),

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298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过一个批复(以下简称“55年批复”)。“55年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面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出理由,只是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并引用了刘少奇委员长论述宪法重要性的话。但是,该批复并没有说在民事、经济和行政等判决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也没有说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适用宪法,只是说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宜”引用宪法,也没有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性。③

人们谈起中国宪法不可以被法官引用,大都归因于“55年批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还有一个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以下简称“86年批复”)也涉及到这个问题。

“86年批复”首先详述了我国立法权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确认了哪些可以称为“法律”,从而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可见,“86年批复”在罗列哪些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时,只罗列了各种“子法”,没有把“母法”包括进去。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该“批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态度。对此,我认为不能把“86年批复”理解为排除了引用宪法条文判案的可能性。因为,这种排除必须是明示的,不可以“暗示”。再者,如前所述,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法律尚且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是不可了。④其实,人们如果把该“批复”中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也是顺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