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的着装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辅警队员(以下称“辅警”)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市统一的辅警制式服装。第三条在岗在职的辅警,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执行巡逻、守候任务不宜着装的;2、女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3、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第四条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第五条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第六条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内应将脱下的制式帽子挂在相应的挂帽处,帽徽朝下,参加会议时,应将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第七条辅警着装时,不得佩戴其它与辅警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标志。执勤期间腰间不得佩戴钥匙、手机等有碍执行勤务的挂饰附件。第八条辅警着装执行勤务时,必须在上衣左胸侧佩带辅警支队统一制发的辅警《上岗证》。第九条 辅警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3、不得围围巾,不得外罩便服;4、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辅警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5、除驾驶机动车辆的辅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十条着装的辅警在公***场所应当衣着整齐。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第十一条辅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十二条 严禁将制式服装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辅警人员。第十三条 非辅警人员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辅警,由市辅警支队和辅警大队进行纠察,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辅警证件,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并视情予以通报。第十五条辅警着装换季时间由辅警支队统一规定。第十六条辅警在辞职、辞退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制服交还给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