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我开了一个地摊,请了2个人帮我卖东西(不违法),货款摊位我出钱,利润二一分,我们什么关系

根据你的表述,我个人认为你们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只存在雇佣关系。

原因在于:

首先,如果是合伙关系的话,就得符合合伙的成立要件,不说别的,光说出资组成方面,合伙要求当事人出资(当然这个出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金钱、劳务、权利等出资)。从你的表述来看,你说货款和摊位的租金都是你一个人来出,很明显购进货物的款项以及摊位的租金都是由你一个人出的,也就是说在订立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时,只有你一个人参加了合同的签订,而另外两个人没有参加,所以他们不属于上述合同的当事人。

至于你所说的利润分成以及最低报酬,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最低报酬相当于底薪,而二一分成则相当于在此基础上雇主给雇员的提成,这种做法在销售行业比比皆是,也就是说,你支付给劳动者薪酬的方式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属于工资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所以应属雇佣性质无疑。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你们之间不成立合伙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

由于你们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那个因工受伤的工人所支出的相关必要费用,理应由你支付无疑。

注:本人是法学院研究生,希望以上回答能令你满意,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