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劳务代替债务?
在催款的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如下情形:债务人钱货两空,无力清偿债务;或是债务人虽有一定的财产,但又难以抵偿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若是穷追不舍,至多只能得到部分清偿,或将债务人逼至“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境地;债权人若放弃追偿权,又必定会遭受经济损失。比较好的办法是:债权人适用劳务抵债法,也即以债务人的劳务抵偿债务,这样既可减轻债务人员负债的压力,从而调动其偿债的积极性,又可确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
以下是两个使用以劳抵债法的成功范例:
A涂料厂***欠B化工厂83万元债款。经B化工厂多次催讨,A涂料厂仅还款40万元,剩下的43万元债款暂时无力偿还。2000年6月,B化工厂再次上门催讨余债,A涂料厂仍因亏损严重而无力偿还拖欠款。A涂料厂主动提出,能否为B化工厂提供一定的劳务,以此抵偿债务。B化工厂经了解得知,A涂料厂近年来因资金匮乏、开工不足,致使许多设备闲置。而B化工厂却订单不断,任务繁重,甚至忙不过来。如果让A涂料厂承担一定的劳务,既有利于生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又可使其摆脱困境,可谓两全其美。经协商一致,B化工厂将部分半成品的加工任务交由A涂料厂来完成,原材料等均由B化工厂负责提供。至2003年3月,A涂料厂如期完成了加工任务,不仅使该厂还清了欠款,还因此获酬30余万元。
又如,陈某向个体户张某借款3000元用于做生意,并留有欠条,保证于次年4月底还款。但直到还款期限已过,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经多次催债未果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结清欠款。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债务。于是,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与陈某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陈某先还款1300元,剩下的1700元债款,陈某以劳务抵债,即由陈某(会木匠活)负责整修张某的店铺并打制4套货架。待陈某交活后,其所欠债务即一笔勾销。上述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记入了执行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在该执行笔录上签名盖章后,执行程序即告停止。陈某如约完成工作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劳务抵债法具有很多优点:
(1)能最大限度地保有债权。即使在欠款人无法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提供的劳务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提高了欠款人还款的积极性。因为这一方法考虑到了欠款人的具体困难,为欠款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促使欠款人积极主动地还清欠款。
(3)***建和谐基础。这一方法往往是在收欠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更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协作。
劳务抵债法是具有其优点,但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适用劳务抵债法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如下:
(1)可能性。即欠款人应具有提供劳务的能力。劳务抵债就是欠款人提供的劳务,以劳动报酬抵偿债务。因此,欠款人是否具有提供劳务的能力,是履行劳务抵债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欠款人能够提供人力、物力和技能的一项或是多项,即被认为是有劳务抵债的能力。例如,欠款人能够提供加工、定做、修缮、修理、运输、安装等劳务。如果欠款人不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劳务抵债就没有实施的可能,收款人也就不能通过这一方法实现债权。
(2)有用性。欠款人所提供的劳务能够满足收款人的生活或生产的需要,或是某项劳务能使收款人的生活或生产受益,并得到收款人的认可或允诺。
(3)抵偿性。欠款人提供劳务的目的是为了抵偿债务,其提供的用于收款人生活或生产的劳务能够转换为债务的抵偿。
(4)自愿性。欠款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劳务抵债之前应征得欠款人的同意,是否选择劳务清偿的方式由欠款人自愿决定。收款人不能凭借其有利地位强制或变相强迫欠款人接受劳务清债方案,更不能采用羁押或其他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劳务抵债的目的。
(5)合法性。欠款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收款人不得要求欠款人提供非法的劳务,同时,欠款人也不得主动提供非法的劳务,任何违法的或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劳务都是非法的劳务。例如,收款人不得要求欠款人加工制造伪劣产品或倾销假冒产品,欠款人也不得制造假冒产品等,否则,将影响收款人实现其权利,甚至会致使收款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了解了劳务抵债法的适用情况,我们就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具体实施了。
(1)签订劳务抵债协议。收款人可事先提出劳务抵债方案,以供欠款人参考或选择,也可由欠款人主动表达劳务清债的意向。收款人与欠款人就劳务抵债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可签订劳务抵债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收款人、欠款人的基本情况;劳务抵债的债权数额;劳务的种类、场所、方式和期限;劳务的验收和计酬标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签订后,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协议一式两份,效力均等。为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可将劳务抵债协议送交公证。
(2)履行劳务抵债协议。劳务抵债协议签订后,欠款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劳务并完成预定的工作量。收款人一方面监督协议的履行,另一方面应为欠款人履行协议提供方便,以加快欠款人的履约进程。
(3)视履行结果,进行不同的处理。双方劳务抵债协议履行完毕或是在履行过程中,收款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①欠款人如期履行了劳务抵债协议,依该协议约定,受偿的债权及其相应的债务即告消失,当然这也是最常出现的结果。
②如果欠款人向收款人提供劳务所实现的价值大于债务所体现的价值,收款人应将剩余价值部分返还欠款人。
③如果欠款人提供的劳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收款人可继续行使对余债的追偿权,或者要求欠款人补足劳务,以使债权得到足额的清偿。
④如果欠款人不履行劳务抵债协议,收款人可要求欠款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对仍不履行义务的欠款人,收款人可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