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

法律客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法总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民法总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