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是什么?
解决港、澳地区与祖国大陆(也包括将来解决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 在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的最主要原则,就是“一国两制”原则。“一国”就是要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与祖国大陆的司法协助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两制”则表明要尊重和维护各法域内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不以全国性的民事法律取代特别行政区自己的法律,允许其保留自身特有的制度及做法,正确对待特别行政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作出的拒绝协助的决定。
此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各法域平等原则。特别行政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其特有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在非宪法性层面上是平等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其法院在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时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司法协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法域在进行区际司法协助时,应当将及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最高宗旨,最大限度地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3) 程序性审查的原则。被申请提供司法协助的法院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作为原则,不得对请求方的裁判、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