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以下内容:1、 各级人民政府;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所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统称;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负责本法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4、有关部门,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包括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质检等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负责有关领域、行业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