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蛋是怎样炼成的谢文东烦了多少刑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文东,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2007年8月16日曾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志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13年11月24日,在本市金州区联营商场门口,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牛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聆韵”牌U980型号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赃物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赃物照片、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人宋某证言、扣押物品和返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盗赃物被追缴返还,在量刑中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谢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