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一条的修改的评论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三次审议稿将第一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原法条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者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存在一改、一增、一减。一改:将原来的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了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一增: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一减:减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

从上述一改、一增、一减,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目的调整的思路,表达了最高权力机关修改的目的。

正确与公正,前者是政治语言,后者是法律语言,而且司法公正是让民众相信法律的关键。

为了落实上述指导思想上的修改,纲举目张地在修正案的具体的条款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设立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又如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以尽量使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再如增加对行政行为的裁判内容的制度性规定,以有利于以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