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包括五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