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的机构职能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机 构 职 能
(一)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省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省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承担湖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拨和省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州、县(市)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市、州、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一)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二)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省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 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三)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省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省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市、州、县(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八)管理和指导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