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现金交易是什么意思?
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即是“伪现金”交易。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存款,包括存款与否、存款多少、存长存短,都由本人自主决定和选择,体现了存款人的主观意愿,是公民意志自由在储蓄问题上的一种表现。
“取款自由”是指储户有按照规定随时取出存款的自由、权利与便利,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支取存款的义务,而不得设置取款障碍,阻挠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伪现金”交易可疑特征
(一)交易金额较大。
存取现金往往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
(二)现金存取金额存在关联。
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现金存取金额存在关联,存在金额往往等于取现金额或与取现金额极为接近。
(三)大额现金取出及存入时间间隔极短。
大额现金取出后,短时间内(几分钟后),同一网点另一客户(或是多个客户账户累计)发生同等或相似金额的现金存入交易。
(四)交易行为异常。
客户主动要求将本可以通过转账实现的交易改为通过现金存取的方式实现。
风险提示
(一)加大现金业务管理,拒绝为客户办理异常“伪现金”交易。商业银行作为现金收支管理的中心环节,应该把好大额现金收支管理的“第一关”,充分认识到伪现金中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按《中华人民***和国反洗钱》及相关规章完善现金收付管理等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加强内部问责,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现金业务,拒绝为客户办理没有实际现金收付的异常“伪现金”交易。
(二)加强对异常现金交易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别,对于客户通过实际现金收付实现的大额现金交易,按规定对存、取款双方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并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对于客户主动提出“伪现金”交易要求的,加强对交易双方客户身份、交易背景、交易用途及交易目的等进行调查和了解,对不必要的大额现金存取,鼓励客户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尽可能减少因现金交易而产生的洗钱风险。
(三)加大“伪现金”交易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监测及上报。商业银行应优化反洗钱自主监测模型,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及早发现本系统“伪现金”交易或类似的异常交易,对确属两笔或多笔相互割裂的“伪现金”交易或类似异常交易,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目的审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要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