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取出体内异物的法律规定
自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职,仔细清查比对,发现判处实刑罪犯以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而未能及时执行刑罚的问题较为突出。这类罪犯往往主观恶性较重,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对抗性较强,对其清理存在手术资金落实难、手术风险大、看管压力大等问题。因此,对这类罪犯的清理,既是专项活动的重点也是专项活动的难点。 为了将中央、省、市部署落到实处,有效完成专项清理活动,湘潭县检察院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多次主动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牵头召集公、检、法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统一清理吞异罪犯的认识,联合发力,明确职责。在县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2016年12月13日,湘潭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亲自主持召开打击吞异协调会并组织县公、检、法、司、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民医院、县综治办、县维稳办等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施行手术取出罪犯体内异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化清理吞异罪犯的认识
吞异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必须予以清理,及时交付执行。因此,实行手术取出罪犯体内异物工作,既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是各级各部门应配合支持的政治任务,办案机关、医疗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维稳单位及基层组织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讲政治,顾大局,相互配合,认真履职,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医疗责任事故发生。二、成立清理吞异罪犯专项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清理吞异罪犯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监督副书记为副组长,县综治办等8个单位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法院刑庭、县检察院监所科、县看守所负责人和县人民医院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监所科。三、厘清清理吞异罪犯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罪犯吞食异物的诉讼阶段确定负责安排手术取出异物单位,如有分歧的,提请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办案单位。统一委托县人民医院为对吞异罪犯实施手术的定点单位。县人民医院安排分管领导牵头,固定医术好、服务好、政治可靠的医生、护士团队,设立方便安全保卫和有效防止罪犯自残、自杀的专门病房。专门病房的设计和改造方案经公、检、法相关负责人会商确定后,由县人民医院实施改造修缮。县财政负责经费保障,统一负担专门病房的改造费用和罪犯住院手术费、治疗费等。专门病房设计和费用预算按财政要求先报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查批准。罪犯手术费用由办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字,报县财政拨付。四、明确清理吞异罪犯工作程序要求
1、对体内有异物的罪犯一律先送县看守所收押,办案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手术取出异物工作,办案单位送治吞食异物罪犯前,应填写《湘潭县手术取出罪犯体内异物审批表》,层报办案机关领导审批,同时报送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备案。 2、办案单位向看守所出具提押罪犯手术取出异物公函等,罪犯从看守所提押到医院、医院住院期间、出院送回看守所期间的监管由办案单位负责。罪犯在医院手术期间折抵刑期。 3、办案单位应在术前邀请县检察院监所科、县看守所、罪犯所在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应做罪犯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全程参与维稳工作。 4、县人民医院要对手术罪犯进行详细的术前体检,符合手术要求的,原则上应安排手术取出异物,经检查体内异物无法取出,但不影响身体机能,没有现实风险或取出异物风险大于将异物留存体内的应当不安排手术,县人民医院应当出具证明,看守所收监时应将罪犯体内异物情况详细登记。 5、办案单位向县人民医院出具委托手术取出异物公函,协助医务人员对罪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罪犯净身入院。医院对入院罪犯统一配备服装、床上用品及日用品等,统一提供餐饮。办案单位应要求罪犯及家属在术前履行签字手续的,配合医生告知签字内容并做好相关记录,且办案人员及在场维稳人员应签名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如罪犯及家属拒绝签字,不影响手术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