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履历入职的法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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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在私信问我,伪造简历入职的法律风险,我来给大家分享个案例。
案例说明2014年3月,翠花入职一家公司,职位为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翠花月薪4万元,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调至5万元,到职前需提交毕业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若资料伪造,则不予录用。
翠花在提交的应聘资料中称,自己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行政总裁、秘书、人力资源总监等职位,并提交了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资料。
两个月后,公司意外发现上述毕业证书,离职证明竟然是伪造的。5月10日,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翠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翠花还由于使用伪造的离职证明和学历证明文件,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辞退后翠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至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赔偿金4万元,补缴社保费1000元等。仲裁部门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驳回翠花的申诉请求。
9月,翠花向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至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公司辩称,翠花伪造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应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考虑到翠花确实在该公司工作过,已向其支付了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聘书中有约定伪造毕业证等资料不予录用。劳动合同中也有,若翠花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合同无效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等约定。翠花的学历及其工作经验是应聘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的重要条件,翠花伪造材料应聘已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聘书及劳动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翠花虽应聘职位为人力资源总监,但其重要资料均属伪造,实际并不具备该任职条件,在职期间应得的工资可参照本市的月平均数额,由于公司已向翠花支付了4万多元,远超出其应得工资数额,故法院对翠花的工资及加班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翠花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翠花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驳回翠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灰分析在笔者看来,本案存在2个焦点:
焦点之一:为翠花以伪造简历的方式入职,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焦点之二:是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翠花应否获得劳动报酬,以及如何计算劳动报酬。何为劳动合同无效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情形,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何为欺诈?欺诈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比如劳动者利用其虚假的从业经历或学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
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一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在真实意思表达上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因此,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翠花采用伪造履历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翠花应否获得劳动报酬以及如何计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在全部无效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其无效劳动合同从定义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继续履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其无效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其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部分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保护。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其已经付出了劳动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如何支付劳动报酬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以说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故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力市场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翠花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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