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司法是指哪四个

公检司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局以及人民法院。公安发现犯罪或者接受其他行政单位移交的案件,进行侦查取证,有证据显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公安完善证据,证据确凿后案件移交检察院确定罪名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检察院对判决存有异议的话可以抗诉。最终犯人送到有司法局管理的监狱里。以上只是公检法司四家的基本职能。公安还有户籍、出入境管理等,检察院有反贪、反渎等,法院还有民事法庭、行政庭等,司法局还有管理律师等职能。公检法司属于平级单位,互相之间没有领导权,只有相互的监督权。

公检法的职责分别:

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等。

2、法院是司法机关,主要职能是死刑核准,再审处理,回避制度,监督制约;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3、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检察院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机关设立上述机构就能够更好监督、管理环境污染现象,更好完成《环境保护法》里规定的一切法律要求,能切实的,更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环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与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

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与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环境保护,就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保质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社会健康地发展,使环境更好地适应人类的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