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的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礼的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可用四个字“以礼入法”概括;
1、先秦主要通过教育、劝勉、习惯、舆论的引导而推行的礼仪制度,原本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秦、汉法律都按照法家精神制定。)
2、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以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3、隋唐至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4、宋元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
举例所谓十恶不赦,尤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涉及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封建王朝的生死存亡,所以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尤为严厉,宣布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有犯者,包括统治阶级成员,都要处以重刑,不得享有议、赎、减、免等特权,故又称之为“十恶不赦”之罪。
所谓享有八议(亲、故、贤、能、功、勤、宾)特权的人,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要奏明皇帝,由皇帝召令公卿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帝从轻裁决,一般司法官吏无权过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议是封建社会中贵族官吏在刑法上享有的最高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