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专题讲座中认为,该合法利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身份利益。比如上述二手房买卖案例中,买受人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为了涤除抵押完成房屋过户;在总分包案例中,总包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农民工能继续施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但若该第三人与履行债务并不具有任何关联,无任何利益瓜葛,则不能直接代为履行,债权人也可拒绝接受,否则可能会侵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直接代为履行,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债权人也不得拒绝。

第三,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不能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因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第三人,发生了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典第545条已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故为保持前后统一,本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了与民法典545条相同的除外情形。

二、代为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这并不等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有其独特的效力和后果。

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并非一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允诺,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换言之,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得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只能基于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中,第三人履行和债务转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在有些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可能会因约定不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逃脱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按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债务转移分为两种: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时由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二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为连带债务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起诉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的情形,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再仅仅是履行人,需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同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应当推定三方当事人具有债务转移的意思,第三人应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

三、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