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第四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享和发布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