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此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

真实是指公证文件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事实。

合法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相互关系、密不可分。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隐藏事实、伪造证据,欺骗国家公证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法定与自愿相结合。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须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依法给予公正。

自愿公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回避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证公证机关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防止公证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办理公证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条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