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送达时间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律文书的送期限没有作出具体的期限,只对上诉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所以裁定送达的期限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不能及时送达的原因,是被告躲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因经营不佳或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后,外出躲债,行踪不定。当起诉到法院时,被告采取逃避的心态应对法院诉讼,躲避法院的传唤,规避法律的追责。是对拒收文书的当事人缺乏应对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想尽各种办法拒收法律文书,躲避送达。如由于双方不熟悉,受送达人明明近在眼前,却擦肩而过。再如有个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干警在当地居委会人员地见证下,找来开锁匠强制开门,当事人反而进行报警,法院干警在与公安人员进行沟通时,当事人却趁机逃脱。再如有些当事人起诉前还在家,而法律文书送达时就玩起了失踪。对于当事人的这些躲避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应对举措,办案人员只能穷尽一切措施进行寻找,送达难愈发突出。
法律对下落不明界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是何种情况下可构成下落不明的情形,需要哪方面的证明材料规定不详。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并非不在住所,而是当法律文书送达时,故意躲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当前,维稳形势严峻,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办案人员对是否采取公告送达拿捏不准,案件能拖则拖,影响了办案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