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合同中的验收条款

在合同中以沉默的方式来约定验收条款。合同约定以沉默的方式来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时间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督促合同相对方尽快地履行法定的验收义务。

法律分析

在合同的履行中,除个别情形外,绝大多数的合同标的物都需要验收,以便确认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也只有在商品或服务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才享有价款求偿权。故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大多会想尽办法迟延验收或者干脆找出各种理由不验收,这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收取应得的合同款项埋下了极大地隐患。但是在合同签订时约定采用默示验收的办法,如在合同里规定相对方收到货物以后多少时间以内有义务自行验收,如果相对方超过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相对方对该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这种默示验收条款的优点在于设定一定期间,以验收方的沉默(没有提出异议)作为其验收合格的表现形式,从被验收方主动申请验收到经过一定的默示期间,验收方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动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验收完成的可能性。此外,实务中还经常出现验收方在规定时间里确实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但当时大多忽略了保留和固定提出异议的证据,一旦验收方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最终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简便有效的取得对方验收认可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