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房的赔偿标准

附属房的赔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附属房的法律责任界定涉及到在法律范畴内对于附属房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这包括了附属房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处置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附属房通常被定义为主要房屋的附属物,因此其法律责任界定也会受到主房屋权利义务的影响。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各种情况下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规范,以确保在附属房相关事务中的各方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处理。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法律责任界定方面,附属房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