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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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