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吗?

根据《宪法》中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可以参考宪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 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立法权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参考宪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 希望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