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的关系人

法律主观:

商业银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