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产权分配及买卖过户的问题

您好,朋友,我能给您提供的法律建议有:

1、问:老太太说她咨询过律师,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老太太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房可以视为老头与老太太的夫妻***同财产,假使该房价值100万,则在老头去世后,首先化出一半,即50万属于老太太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万,由处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及老头的女儿来平分,即每人25万,所以说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

2、问:我是否可以先从老太太那里买下这个房子的那四分之三产权,我们直接入住进去,然后等国外的女儿回国的时候,再跟那个女儿商量购买她手里的那四分之一产权?

答:原则是可行的,但是程序上很难允许,因为你们购买房屋,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房产变更登记生效。对于此存在继承争议的房产,是需要有继承权的人来表态的,如果该老头的女儿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可以办理。如果不能明确表示或者拒绝,则办理过户手续有困难

3、问:老太太如果真的能办成给我们过户,那么如果将来国外的女儿回国之后不承认这个交易,那么我们在过户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措施?对我这个买方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答:女儿可以以不知情或者伪造授权书等为理由起诉,但是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你们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责任,房屋过户是有效的,也是成立的,女儿如有异议,只能向老太太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种,就是你们知情,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第三人串通卖方过户,女儿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是知情的,则可以要求撤销该过户手续。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想咨询的,可以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