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卖肠粉赚了150元,结果被罚款六万五 ,不服起诉后法院咋判的?

福建女子卖肠粉赚了150元,结果被罚款六万五

在福建省龙岩市,李女士因购买三斤米粉并将其制成肠粉而被罚款6.5万元,收入仅150元。李女士拒绝接受,认为处罚太重,于是将市监察局告到法院,并要求其撤销判决。

事发当天,由于疫情,李女士购买了少量米粉。没想到,一位老顾客要把它们全部买走。看到关门时间快到了,李女士看到一些流动摊贩路过,疫情关了几个月,终于可以开门了,然后到流动摊贩处购买3斤米粉,进行当天的销售。米粉***制成30份肠粉,每份肠粉的进的价格为3元,卖的价格为5元

无独有偶,市监察局的工作人员抽检时,李女士知道自己购买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不在乎。然而,市监察局的抽样检查结果超出了李女士的预期。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摊贩处购买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品为硼酸。

李女士在疫情期间停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向市监察局要求减轻行政处罚报告经过案例研究,市监察局决定降低对李女士的罚款,罚款从11.5万元减至6.5万元不过,李女士仍然不接受,认为他虽然有过错,但不应受到处罚,于是向法院提出撤销行政行为的请求。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达了她的不满。首先,米粉的最初制造商不是她自己。她只是用自己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不会改变该行业作为食品和饮料服务提供商的性质。第二,我只卖了30碗,赚了一点钱最重要的是,当天发生的事故纯属偶然,通常是从市场上自行购买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检,全部合格

但该市的监管机构很快做出了反驳:作为一家食品服务运营商,李女士的主要业务活动是肠粉的生产和销售在本案中,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了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没有提供购买的相关支持材料,也没有检查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视为未履行进货检验义务

市监察局按照“惩教结合”的原则,采纳了李女士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咨询意见,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减轻处罚和适当的处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不服起诉后法院咋判的

综上所述,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然而,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不是一件小事,采集的两个无菌样品确实发现含有硼酸,而且李女士制作的米粉已经售罄,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管理层”行为。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费为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天,没有人能冒险,但在疫情期间,赚钱并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意外行为,后悔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