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过时不候——教育法学中的deadline-2020天津教师招聘考试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大家觉得教育法学是比较难的,难在专业术语很多,也难在内容多,大家觉得易混淆点是特别多的,所以,这次我给大家分享的是教育法学中的一些关于维护权利途径的时间期限,大家知道,这类知识本身不难,只不过大家特别容易记混淆,通过此次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裨益!
首先大家要有一个认知,我们讲教育法学,那么就涉及到咱们教育领域的救济渠道,法律救济的渠道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在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中,最主要的渠道就是行政渠道,而在行政渠道中,我们通常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那么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是教育法学中重点考查的内容,关于行政申诉,主要是针对我国两项特殊的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与学生申诉制度的考查,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我们知道,不论是教师申诉还是学生申诉,就其程序来说是一致的,都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而《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必须在30日内做出处理,而学生申诉制度暂时不完善,主要是每所学校都会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学校的学生申诉制度,关于处理时间也不统一,在这里不做具体说明。
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想要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获得权益的补救,首先是在形成复议范围内。基于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我们要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获得权益的补救,就必须经历提出申请、受理、处理、决定、送达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中涉及到一些时间期限问题,大家在很多时候都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我们给大家梳理如下:
首先,申请人对外部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其次,当相关被侵权人提出申请后,行政复议的机关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再次,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则需要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规定除外。
最后,当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则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有时候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大家梳理的关于教育法律救济中的一些时间期限,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最后也预祝大家早日圆教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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