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转卡还要收转卡费,合理吗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健身房转卡收取转卡费是不合理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扩展资料

健身卡转送要交转卡费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1月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健身俱乐部让消费者支付转让费的做法,剥夺了对方依法改变或解除合同内容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俱乐部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秀洲区政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

寻乌党务公开网--健身卡转送朋友要交转卡费 律师:侵犯了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