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一、行政管理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执法培训工作。一些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聘请有关法律人员对自己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前的必要的职能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运用执法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致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执法水平、执法能力低下,不能正确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相关的法律问题,使行政管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个别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由于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特权思想严重,动不动就耍特权,在他们眼中,国家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自己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言听计从,俯首贴耳。否则,处罚没商量,反正手中握有这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只得诺诺称是,敢怒而不敢言。加之一些执法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缺乏工作责任心,随意性较大,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动不动就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以高额罚款,也不告之自己行为的依据及合法性,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强烈不满,造成抵触情绪,严重时形成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三、一些行政单位受利益驱动,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一些行政单位由于人员编制较少,却严重超编,国家拨发经费有限,又要养活一大批无正规编制的人员,单位不得不想法创收,于是雇用“铁包工”,下创收指标,受雇人员与富余人员组建成临时执法队伍,这些人员为了挣钱养活自己,就不择手段,违法行政,给钱就放人,拿钱就办证,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收费现象,有些收费甚至是以“莫须有”的名义强加,令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明不白,又不予以解释,强制缴纳,否则,强拿豪夺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家开张,十几家行政单位收费;甚至不具备收费资格单位也拿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令相对人交钱,不给钱就扫荡现有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