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哪些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才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是父母为他的未成年子女投设的人身保险,不在此限。
因此,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设立人身保险外,都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或者认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认可保险,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合同订立时已经做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以后追认。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死亡保险依期限又可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两种。其中,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限,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的是终身保险,又称为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定期保险则是指约定一定的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被保险人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死亡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往往是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