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加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以及春城路(新民航路)片区,总体规划面积18.5平方公里。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昆明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和云南丰富的资源优势,以出口创汇和技术先进的加工工业为主,集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提高资源加工深度,发展现代化的商业、贸易、金融、信息和综合服务等第三产业;逐步建成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和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出口创汇、技术先进、资源深度加工型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第五条 开发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服务条件。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开发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并做好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监督、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体系,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服务事业。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属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引进以下各类生产性项目:

(一)工艺和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并能求得外汇平衡的;

(四)利用我省,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特有资源,生产国内外有市场的产品,促进云南省、昆明市相关产业发展的。开发区同时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商业、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生态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三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国内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开发区内的债券、股票;

(八)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