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