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这句话错在哪里?
首先,从法律渊源角度来看,《特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于法律(广义)的制定主体不同,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也是有差异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所以“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的说法是错误的。《特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这是关于法律效力之效力范围的问题。
其次,《特区基本法》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具有特区“准宪法”的性质。该法与其他法律(狭义)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基本法》仅在特别行政区适用。
再次,具有类似于上述“适用生效之间的矛盾”的法律还有《警察法》《戒严法》,他们均属于法律(狭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是前者仅针对特定的人适用,后者仅在特定的时间内适用。
最后,法律的效力谈的是约束力或拘束力,例如中国人某甲不得在国外或者外国人某乙不得在大陆地区违反《基本法》;法律的适用谈的是具体实践应用法律规则,例如大陆地区某直辖市不得依《基本法》中的规定设定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