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可调查什么级别的干部?

省纪委是可以调查正厅局级、副厅局级干部的。

省纪委的调查范围是省管党员领导干部,即该领导干部由省委组织部主管,其使用、任命权在省委组织部的。

省管干部的范围一般都确定在副省级市的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地级市的正副书记、市委常委、正副市长;省直部门的正副职干部;大学院校的书记、校长;省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现在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也是省管干部。

扩展资料:

省纪委书记,现在一般由省委常委兼任(以前一般由省委副书记兼任),级别属于副部级。属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领导者之一。

省纪委书记通常是同时担任省委常委的,是属于副省部级干部。省纪委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省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省监察厅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省政府领导。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参考资料:

纪律审查委员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