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或虚拟财产的问题
什么游戏啊.其实也看他们什么公司了~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络游戏积累或直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的网络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的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上千万网络游戏用户的重要财富,与此相伴,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已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甚至出现了以网络游戏积累虚拟财产并予以出售的特殊职业者。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积累和交易过程中,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之而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
实践中,网络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大致有如下情形:其一,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其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其三,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其四,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网络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其五,因运营商误以为玩家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面对不断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在与运营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往往选择求助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文,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置之不理,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依据出台之前,应当合法、合理、稳妥地处理此类纠纷。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应当弄清楚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这是适用法律审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该法条中“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其一,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属性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网络虚拟财产尽管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但这种财产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这些特性为广大玩家普遍认可和接受,因此这种特殊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手段不为法律所禁止。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游戏积累或直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而取得,是游戏者付出劳动、智力或金钱的一种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如何适用法律来审理此类案件。从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情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审理不能适用知识产权法,因为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可随时随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况且,受到侵犯的往往是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并不是网络运营商智力开发的虚拟物品,如果适用知识产权法来调整,对于玩家是不公平的,且违背保护虚拟财产的宗旨。
就目前权宜而言,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此类纠纷较为妥当。其理由在于,网络虚拟财产供应者亦即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之间存在非典型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玩家注册账号,接受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并以按时间付费或接受网络广告为对价参与游戏,玩家要获取虚拟装备,需付出精力或金钱。游戏运营商则应当负有保障玩家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网络游戏也是玩家的一种特殊消费,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的责任,玩家作为消费者在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时,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是由于游戏运营商的技术和运作差错造成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应该由游戏运营商来承担相应责任,恢复玩家的级别和装备;如果是第三方非法窃取,但游戏运营商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造成玩家损失的,也应负连带责任。其法律根据就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