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按照新办法规定需要取消的政策

(一)取消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二)取消家庭严重困难,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三)取消子女上学每年学费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取。

(四)取消职工连续三个月实际收入低于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

二、按照新办法需要补充修订的政策

(一)现执行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允许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现修订为:在本市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还贷”或一次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现执行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没有规定同一套房在5年内提取的次数和必须是缴存职工本人购房,新的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和第三章提取额度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新的提取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次数”。

现修订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在5年之内的,同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