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而设立的,申请条件如下:

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一般来说,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家庭人口规模符合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要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家庭人口规模要求。

3. 无房或房屋不符合住房要求。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有住房,或者已有住房但不符合住房要求,如房屋面积过小、房龄过久等。

4. 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人需要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如工资、养老金等。

5. 申请人年龄符合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来确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