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移交清单
法律分析: 1、 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包括 1.消防产品认可证书,列如厂家及产品资质证书等。 出厂合格证。3.安装及使用说明书。4.其他基础资料) 、招标文件 2、 消防设备制造 1) 设备清单。该消防系统已经按照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合同内容竣工,并经自动 消防设施检测公司检测合格,经消防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 现已投入使 用,移交给贵单位,具体主要设备设施数量见《消防主要设备移交清单》, 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请使用单位做好成品保护、管网冬季防冻及设备设施的 维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