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坚持“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同时”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扩展资料: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