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摄影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市摄协。英文全称:Hangzho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HPA。是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市摄协的性质是:由杭州市(含所辖区、县、市)摄影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为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摄协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摄影事业,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为繁荣和发展杭州摄影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市摄协遵守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市摄协接受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摄协办公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72号3号楼14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市摄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一)市摄协特别要加强与各区、县、市摄影组织的联系。注重尊敬摄影老前辈,善于发现青年摄影家,让他们更好地发挥各自特长,取长补短,团结奋进;

(二)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通过不同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赛,创作出更多的、为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摄影作品;

(三)开展摄影艺术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以理论指导并推动创作实践;

(四)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发现和培养摄影新人,发展和壮大我市摄影队伍;

(五)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锐意改革进取,确定市摄协自立自强的发展方向,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经营,特别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的有偿服务创收,增强市摄协的经济基础;

(七)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努力拓展与国内外、境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往来,相互交流创作经验和有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与个人会员权益同等。

第九条 凡拥护市摄协章程的本市(含所辖区、县、市)专业摄影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市摄协:

(一)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暗房制作等,有一定成绩者;

(二)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三)从事摄影器材的设计、研制有一定成绩者。

入会条件:

(一)本人申请,一名市摄协会员介绍;

(二)在杭州市摄影家协会以上摄影团体影展影赛中入选两幅作品以上的,或在专业摄影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理论文章的;

(三)欢迎热爱和支持摄影工作的企业家申请入会,其条件不受作品入选发表与否的影响;

(四)对摄影教育、培训有较大的贡献,连续办班两期以及的组织、策划工作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市摄协主席团秘书组审核,主席团会议批准,领取会员证,即为市摄协会员。

第十条 市摄协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市摄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市摄协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提交书面退会通知,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市摄协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维护市摄协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并努力完成市摄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市摄协维护宪法和国家有关文艺法规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合法的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者,一律作除名处理。违反市摄协章程、给市摄协工作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停止或开除会籍的决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摄协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

(三)会员除名决定;

(四)市摄协的解散和清算;

(五)审议市摄协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理事会决议可采用传真、邮件、电话短信通讯方式。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本届主席团成员;

(二)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视工作需要,增补理事。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其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选举产生本届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三)任命秘书长,通过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九条 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为市摄协日常办事机构。其职权是:

(一)对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并实施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负责协调、实施市摄协所设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市摄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摄协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摄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摄协驻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市摄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摄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摄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摄协经主席团提名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摄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摄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市摄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市摄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市摄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摄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摄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杭州市文联和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摄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市摄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市摄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市摄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杭州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摄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市摄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市摄协终止前,须在杭州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市摄协经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市摄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文联和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市摄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9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摄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