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学法律的叫律师而不是叫法师
法是公之于众的法典,偏于抽象和原则;而律是对法的解释,偏于具体和执行。“法”一般是上位的,比如“法官”、“法典”,“律”传统意义上比“法”低。
在佛教中,“律”更多指戒律。后来由于各朝代官方的法典多称“律”(比如秦律、汉律、大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到了清朝,民间慢慢对于擅长解释法律、讲解法律内容的人也叫成“律师”。
第一次用“律师”来称呼现代法律职业者的是李鸿章的外交顾问、曾经出使英法意比四国的薛福成。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在法律中正式确定律师的存在和律师的职能是在1906年。当时的法学大家、大理院正卿(最高法院院长)、法部右侍郎(司法部副部长)兼资政院副总裁(兼国务院副总理)的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引入了“律师”
从“法”和“律”的关系,我们发现,比起“律师”,“法官”叫“法师”更合适,而且就像“法师”拥有法杖一样,“法官”也有法锤。不过,“法官”没有叫“法师”,原因有2个:一是为了避免歧义,二是维持这个职业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