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目的方式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规划、引导、协调、改善社会福利,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转化为自觉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命令或禁止,确保行政法规的执行,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特征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2)行政法律行为具备特性: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要件、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3、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
(2)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4、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扩展资料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关系:
1、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许多***性。
2、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常常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阶段行为或衍生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密不可分。
3、行政事实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它可能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产生影响。有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转化为行政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