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

1、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以法定程序宣告;(4)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人力,可以进行纯获利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与,如收红包。还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符的行为,如去打酱油,如买雪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