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楼下之间的楼板怎么归属

法律分析: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一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问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外立法例在这方面也有很多规定,例如《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为对建筑物之保存有害的行为,或其他有关建筑物之管理或使用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同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