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老师有权不让学生回家吗,法律如何规定?
这是要看情况的,尤其是要看学生有没有满18周岁,因为这个直接决定了该学生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未满18周岁,父母依然享有监护权,在他们的认知范围内,可以阻止孩子进行他们认为不利于孩子的事,所以父母阻止孩子做一些事情,不属于侵犯人身权,比如《青少年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 制止 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而学校在高中以下阶段都享有父母转让的部分监护权(所以他们才收代管费),同时也享有部分监护责任,如果不存在恶意的、父母授意或者理当认为父母会同意的情况下,适当阻止学生或者限制学生的部分自由,不属于侵权范围。
但同时,《青少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以,要看情况才能作出具体判断,尤其是要看父母是什么意见,而现实生活中,只要不是很过分,家长一般都会同意,这是国情,也没有办法,当然也没有太大的害处。
至于违反这个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要看其真实意思、出发点、具体措施以及造成的后果,按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校内处罚、教育系统处罚、民事、刑事,还是要看情况啦。
如果老师不是很过分的话,学生也要适当理解一下,如果老师过分的话,不妨可以直接向老师反映,再不行就向班主任、学校、教育局反映。